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长密牙齿”

中华教育网 2021-01-16 11: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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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修订印发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在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的抽评比例要从原来的不低于20%扩大到不低于30%,对评估周期内发生过严重学术不端问题、存在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方面其他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要加大抽评比例。

此次修订《办法》的背景有哪些?修订印发后的《办法》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变化?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负责人。

细织合格评估程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印发《办法》,主要有两大背景。

一是,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强化过程评价,强调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根本标准,健全学校内部质量保障制度。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也提出,要加强外部质量监督,严格规范管理,统筹运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质量专项检查、学位论文抽检等手段,强化对培养制度及其执行的评价诊断。

二是,基于对首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的总结和反思。该负责人介绍道,此轮评估于2014年启动2020年结束,对现有学位授权点进行了全面“体检”,打破学位授权点终身制,保证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基本质量。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程序性、操作性问题,如自我评估阶段对学位授权点质量状态和自评工作缺乏监督、合格评估与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衔接不足等。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要求,结合首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开展情况及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我们对《办法》做出相应修订。”该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强化了过程评价和过程管理,特别是对培养制度及其执行的评价诊断,进一步完善了评估工作程序,突出底线意识和质量意识,加强制度执行和规范管理。

除了底线意识和责任意识,该负责人介绍,《办法》在保持总体制度设计稳定的基础上,注重实效,进一步明晰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教指委、省级学位委员会、各授权单位的权责关系,完善评估程序,加强结果运用与政策衔接,让合格评估成为“长牙齿”的一项制度。

强化主体责任突出底线意识

推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学位授予单位承担着质量保证主体责任。该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通过细化对学位授予单位自评阶段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主体责任。

首先,《办法》明确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应当全面检查学位授权点办学条件和培养制度建设情况,认真查找影响质量的突出问题,在自我评估期间持续做好改进工作,凝炼特色。其次,《办法》细化了自我评估程序要求,对自我评估实施方案制订、报告编写、信息监测、专家评议、结果认定、材料上传、信息上报等作出具体规定。最后,《办法》还要求学位授予单位要定期编写并发布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加强常态化的质量自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该负责人介绍道,《办法》提出,周期性合格评估中,以启动该轮次评估时正在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为底线;专项合格评估中,受评学位授权点达到合格的底线标准,是其获得授权时所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确保学位授权点“赋权”与“行权”条件的统一。其中,周期性合格评估的基本条件是学位授权点保证质量的底线,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以及抽评阶段专家评议的标准和要求,均不低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基本条件。

该负责人表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授权是有一定期限的办学资格,而非获得授权后一劳永逸,“学位授权点要时刻绷紧质量之弦,不得突破底线要求”。

完善程序确保评估实效

该负责人介绍,注重实效是本次《办法》修订的一大原则。为此,《办法》详细规定了评议专家组在专家组成、评议方案制定、评议意见反馈、异议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和责任,进一步突出专家组在学位授权点评议中的作用。同时,细化了学位授权点评估结果认定办法,对专家人数、表决比例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并对具体结果认定和提出处理建议的情形进行分类说明。

为提高教育行政部门抽评工作的实效,《办法》还明确了提高抽评比例的情形,对发生过严重学术不端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存在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其他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加大抽评比例,规定当期评估轮次内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必抽。

“我们在教育行政部门抽评阶段还增加了异议处理程序,对评估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该负责人补充道。

2020年12月,教育部公布了首轮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结果,在2292个抽评点中,2251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合格”,8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不合格”,33个学位授权点抽评结果为“限期整改”。而在本轮评估工作组织过程中,合格评估与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衔接不足是暴露出的一大问题。

为此,《办法》一方面与《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办法》相关规定呼应,对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中学位授予单位不得申请撤销学位授权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避免学位授权点“逃避”评估。另一方面,明确评估结果与“双一流”建设、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权点增列等其他政策挂钩。

“《办法》加强了政策衔接和结果运用,打出质量保障组合拳,督促学位授予单位加强学科建设规划、积极主动地落实质量保证主体责任,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该负责人说道。(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记者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