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管理制度三篇(6)
6、未及时查询客户违章信息并通知客户处理、或受客户委托或公司安排,造成违章处理困难或影响公司车辆年审或过户,罚款100元;造成经济损失,罚款200元 ;
7、未办理租车手续或未经公司领导批准,私自用车,未主动缴纳租车费,一经发现,除补交租车费外,罚款200元;
8、客户保证金保证期到期,未主动提前通知客办理退款事宜,受到客户投诉,罚款100元;
汽车租赁管理制度3
近日,交通运输部出台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管理办法》将于 4月1日正式实施。
为确保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和更好保障承租人权益,《管理办法》明确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租赁经营者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投入租赁经营的车辆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等。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要求具备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分时租赁车辆。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并强化对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管理办法》建立了备案管理制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分时租赁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还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
为规范承租人用车行为,《管理办法》对承租人提出了相关要求。要求承租人持机动车驾驶证租赁车辆并随车携带租赁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车辆,未经租赁经营者同意,不得改动租赁小微型客车部件、设施和变更机动车使用性质,不得将租赁小微型客车抵押、变卖、转租。
为确保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管理办法》明确了处罚措施。对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上路行驶条件等违规行为,明确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违反国家反恐怖、道路运输经营、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