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电子版3篇(4)
1. 租赁期内每辆车每天租金 元。每天可用 公里。每超1公里加收人民币 元。每超一小时加收 元。起租按天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租金。包月车辆按每月30天计算,包月价为每月人民币 元,每月可用 公里。超出30天的部分按日租算。超公里部分按所超公里数加收租金。
2. 办理租赁、还车手续须在甲方营业期内。营业时间为每天8:00-20:00。
3. 租金可以现金或者承兑汇票支付,使用承兑汇票需待款到甲方账户后,乙方方可提车。
4. 租金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先预付人民币 元,于还车之日结清。租赁期在一个月以上的,于每月 日(节假日顺延)结算支付一次。乙方应将租金按期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认可付款。
5. 乙方租赁甲方的汽车,须付押金人民币 元(含违章押金人民币 元)。租赁期满无其他意外情况,由甲方不计息退还乙方。违章押金在还车两个月后,查询用车期间无违章时退还。
6. 对租金、修理及其他费用,乙方逾期支付的,逾期款除按5‰每日计算滞纳金外,乙方逾期支付任一期租金,甲方有权无条件地将租赁汽车先不经通知而收回,并有权解除与乙方的租赁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包括收回车辆过程而发生的差旅食宿等费用。
车况说明: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1、保证租赁车辆出租时性能良好、备胎、随车工具等附件齐全有效,并与乙方书面交接清楚。
2、负责对租赁汽车进行正常维修及定期保养。车辆的间隔里程为5000公里,正、负不得超过200公里。
3、负责对租赁汽车在扬州市区境内非人为路抛的急修,乙方承担相应的服务费用。
4、负责对租赁汽车的保险投保,险种包括:□强制险、□车损险、□三者险、□车上人员险、□盗抢险、□玻璃破碎险,及其他随车保卡载明的险种,包括 。
5、协助乙方处理使用租赁汽车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和按保险公司规定办理有关的索赔手续。
6、甲方跟据乙方需要可配备驾驶员一至两名。向乙方提供有偿服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法定证件、公章及相关文件必须真实有效。伪造、失效或者冒用的,由乙方对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后果及法律责任负全部责任。
2、乙方应认真了解、检查和掌握租赁汽车的各种性能及操作方法。凡因乙方使用、操作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租赁汽车损坏及附件遗失、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使用租赁汽车发生各类机件故障及事故车修复,须到甲方指定修理厂修理,不得自行送外厂修理。归还车辆时,经检验因乙方自行送外厂修理,换了非正宗零部件,车辆修理需重新进行的,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修理费用和重新修复的搁车损失费用。
4、乙方使用租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向交管部门、当地保险机构和甲方报险,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特别通知的,应当按照甲方或者保险机构通知的要求处理。
5、乙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事故,必须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事故处理结束次日起三日内,乙方须将处理机关的处理结果及证明材料送交甲方,以利甲方处理保险索赔手续。因乙方原因而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6、车辆发生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款赔付之前,修理费及处理事故、医疗等费用由乙方先支付。保险公司赔偿后,由甲方领取赔偿金返还乙方,但乙方须按车辆修理费(与事故责任无关)以如下比例补偿甲方:修理费用在六万元以下按20%补偿;六万元以上的按30%补偿。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车辆报废的,乙方按重置价向甲方赔偿。造成破坏的,乙方向甲方承担租赁汽车从损坏至修复上路期间的搁车损失。
7、乙方自备驾驶员,须持法定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并有 年以上的实际驾驶经历。非本合同注明的驾驶员无权驾驶租赁汽车,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8、乙方驾驶员需每日检查车辆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等,如发现问题必须立即补充。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9、严禁酒后驾驶租赁汽车,严禁使用租赁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禁使用租赁汽车参加竞赛及作测试使用,严禁使用租赁汽车进行营利活动,严禁使用租赁汽车运送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10、以乙方对租赁汽车上的特性标志、不得私自摘除、涂改、亦不得私自拆装、附加它物于租赁汽车,否则发生损失由乙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