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工作会议讲话(2)
总体上,全省河湖监管宽松软的局面发生根本性扭转,多头管理的工作体制发生根本性变革,河湖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去年12月,水利部鄂竟平部长专题听取我省水利工作汇报,对我省河湖强监管的努力和付出给予充分肯定。水利部将我省确定为2019年度河长制湖长制激励支持省份。人民日报对我省河湖管理工作作了专题报道。
二、正确把握工作形势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更应从奋力推进“一优两高”、保护“中华水塔”的全局高度,深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强河湖管护的深远意义,深刻分析面临的形势,查摆短板不足,调整工作思路,优化工作措施,谋定而后动,推进工作提档升级。
2019年9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为我们做好河湖保护、实现流域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按照水利部、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在保护中实现更高质量发展,以高质量发展成果促进更好保护,把保护好“三江源”、保护好“中华水塔”、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的重大政治责任落实到位。
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和工作要求相比,全省各地河湖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思想上,一些地方片面、简单地把河长制湖长制、河湖管理工作定位成“清四乱”、捡垃圾,没有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全局高度来谋划推进,重视程度依然不够。在措施上,部分地方“一河(湖)一策”方案印发后,就束之高阁,没有做到精准施策;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经费、管护员工资待遇等资金筹措办法不多,对上级要求和已出台的政策不会用、没用好。在行动上,少数地方上级督办什么就抓什么,主动谋划工作不够,工作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少数县级河长制办公室职能定位不准,向同级河长湖长汇报衔接工作不积极、不主动,甚至躲着走,参谋助手、协调联动的作用发挥不明显。在成效上,个别地方河湖“四乱”问题整改不彻底,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流域“清河行动”和我省涉河违建专项督查发现的390项问题,整改销号率不足30%;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粗放,工作成果质量不高、实用性不强。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在今后工作中切实加以整改。
三、全力做好今年工作
近期,省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围绕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涉河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采砂许可监管、河湖岸线空间管控等重点工作,印发文件进行了全面部署。各地务必认真抓好落实。
第一,查漏补缺,健全制度体系。2016年以来,各地建立了一系列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制度。随着工作不断深化,一些实践证明管用、有效的制度,亟需以法规规章形式固化下来;一些难以满足当前工作需求的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优化。省水利厅要主动向省人大常委会法治委汇报衔接,做好《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立法调研,加快立法工作进程;同时紧跟水利部工作进程,提前谋划《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修订、“青海省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制定等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河长湖长会议、工作督察、信息共享和报送、考核问责与激励等制度;建立跨区域河湖联防联控、河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一事一单”督办、河长湖长述职等制度,健全完善制度体系。
第二,压实责任,切实履职尽责。河湖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能否落地见效,关键在人。要让各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河湖管护员等各尽其责,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省河长制湖长制办公室对各责任主体的履职内容、履职标准、监督方式等进行了细化,各地河长制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主动就本辖区河湖管理工作重点政策制定、需河长湖长主办督办事项、研究解决的问题等主动向本级河长湖长汇报请示,确保河湖管理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第三,聚焦问题,持续整治“四乱”。积极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清理整治要不留死角、不留空白,既包括大江大河,也包括中小河流、农村河湖。重点整治违规建设、非法围河围湖、非法采砂以及农村河湖脏乱差、非法种植养殖等突出问题。特别是2019年黄委会黄河流域“清河行动”、我省涉河违建问题专项督查反馈的涉河违建桥梁等问题,省河长办已通过“一地一单”进行了专项督办,各地要按照督办要求,彻底整改到位。对2019年1月1日后新出现的违建、非法围河围湖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按“顶风违建”予以处置。要进一步规范清理整治,做实“查、认、改、罚”四个环节,闭环管理。同时,要巩固工作成果,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监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岸线管控要求的,坚决不予许可;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期监管,严防新出现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