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市场现状分析及建议(2)
非银行支付机构则主要依靠收单手续费收益和硬件销售收入的盈利模式,虽然利润率较价改前有所下降,但是仍然保持了一定的盈利水平。部分支付机构开展了POS贷、保理等业务,为商户提供增值服务的同时还可获得收单手续费之外的额外收益;部分支付机构通过大规模引入合作外包服务机构模式发展商户,商户规模和合作外包机构规模出现大幅度增长,在带来可观收益的同时,也埋下了风险隐患。在被调研的支付机构中,三成左右的机构2016年收单业务增速保持在20%~60%,实现了较快增长。
二、银行卡收单市场存在的问题
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革之后,收单业务套码套利空间进一步被压缩,监管整治力度持续加大,收单机构整体合规经营意识和经营水平继续提升,银行卡收单市场规范化程度得到改善。在市场竞争压力下,收单机构逐渐从单一的收单服务商向综合支付服务提供商转型,收单市场活力得到了有效释放。与此同时,收单市场仍然存在商户入网标准不一、线上线下多套价格体系并行、创新业务风险防控机制缺失等问题。另外,部分机构由于利益驱动,放松了对商户入网的审核要求,导致相当一部分专营套现的所谓“个人商户”混入,给收单市场蒙上了一层阴影。
1.不同机构对商户入网的标准不一致
一是商业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的商户发展标准不一致。商业银行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部门监管,合规经营要求较高;非银行支付机构主要由人民银行监管,两类收单机构的监管要求存在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商业银行的产品创新和业务推广。例如,《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收单银行不得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特约商户的单位结算账户,已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除外。”因此,商业银行无法满足批发市场摊位、个人商户以及无对公账户的非个体工商户等小微商户将结算资金结算至对私账户的需求。这部分商户主要由支付机构来发展收单业务。
二是由于O2O等部分创新业务缺少明确的监管要求,导致不同收单模式机构的商户发展标准不一。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事传统线下收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拓展的商户须有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经营许可,不能在线下拓展自然人商户,而网络商户可以为自然人商户。部分支付机构通过条码支付为线下商户和个人提供支付服务,进一步降低了商户准入门槛。
2.线下刷卡手续费价格体系仍存套利空间
2016年起实施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改革,在标准价格商户之外,仍然保留了公益类、优惠类和特殊计费类等非标准价格商户(以下简称“非标商户”),虽然对非标商户实行现场注册并采取白名单方式,但是在客观上仍然存在一定套利空间,部分收单机构通过“大商户模式”甚至系统化变造交易的方式将标准商户交易变造为非标商户交易,利用优惠类、公益类和特殊计费标识类商户获取不当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部分银行采取成本价模式拓展优质商户。银行因兼营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在收单市场比非银行支付机构更具优势,部分银行在一些地区甚至以收单成本价或者本行贷记卡封顶等低价方式大力拓展优质商户,或通过本代本手续费免收、费用返还等方式大力拓展石化、保险等行业商户,加剧了市场竞争。
3.条码支付业务以低成本优势冲击传统收单业务
目前,银行卡收单市场对刷卡手续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模式,线上实行市场化定价,仍然存在套利空间。部分收单机构利用线上成本优势发展实体商户,导致传统收单机构商户流失。
传统线下收单业务与条码支付等新型支付业务之间存在套利空间。对传统线下收单业务,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对发卡行服务费和清算机构网络服务费实行上限管理,按照中国银联制定的价格标准,两项费用均按照上限进行扣收,借记卡发卡行服务费费率为0.35%,13元封顶,贷记卡发卡行服务费费率为0.45%且不封顶;对条码支付等创新支付业务尚无明确监管要求,目前由发卡行、支付机构两两协商确定服务费费率,部分议价能力较强的支付机构与大部分发卡行议定的服务费费率在0.1%左右,其向收单银行或代理商收取的费率为0.2%~0.25%,显著低于线下刷卡交易成本。部分银行受条码支付业务的冲击,商户流失严重。
4.信用卡套现似有燎原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