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体提升基层治理自治工作实施方案(3)

中华教育网 2021-01-16 10: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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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明确主要内容 (1)组成结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为《××村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

  正文应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表述形式;

  审议主体为村(居)民会议;

  日期包括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的日期和实施生效的日期。

  (2)主要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体现正面倡导和负面约束两方面的内容,应当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适当、合理的惩戒措施。村、社区除制定综合性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外,还可以就某一项具体事务制定单项性规范。村(居)民小组、住宅小区、楼栋可以依据本村(社区)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结合实际制定“组规”“楼栋自治公约”“小区公约”等。

  2、遵循制定程序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定或者修订,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征集民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通过会议、入户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2)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村(居)民代表会议、村(社区)法律顾问、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驻村(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等意见建议。

  (3)提请审核。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把关。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就内容合法性、完整性、可操作性等提出意见建议。

  (4)审议表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制定或者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当召开村(居)民会议,女性村(居)民应当占村(居)民会议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参会人数和通过人数比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执行。

  (5)备案公布。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发现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内容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经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合法性审查、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

  3、加强监督落实 (1)加强指导考核。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落实情况的调研指导,将其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常态性工作,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防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2)加强内部监督。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主席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村(居)民代表共同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建立履约评议和公示制度,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3)完善奖惩机制。通过开展十星级文明户创建、文明家庭创建、模范村(居)民评选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对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公示通报、适当惩戒,同时在评优评先、诚信评级等方面予以约束,督促纠正,切实增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权威性。对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事件,应当及时提请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处理,防止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代替法律制裁。

  (三)推动村(居)民自治,健全民主协商制度 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城乡社区公共事务和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扩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形成参与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规范、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