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体提升基层治理自治工作实施方案(4)

中华教育网 2021-01-16 10: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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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明确协商内容。坚持从村(居)民自治实际出发,将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敏感问题等纳入协商范畴,合理确定协商内容,明确城乡社区协商目录。

  2、确定协商主体。城乡社区协商的参与主体要有广泛性,根据利益相关原则。涉及行政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村(居)民小组的公共事务或部分群众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小组居民或部分群众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个村(社区)无法组织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小区、院落或楼宇有需要协商的事项,在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进行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协商事项,应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协商中应广泛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及群众代表参与。

  3、拓展协商形式。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小组会议、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村落和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民主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警务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多方联席会议、道德讲堂、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大力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通过建立社区QQ群、微信公众号等,拓展社情民意征集渠道,为城乡居民搭建更广泛的网络协商平台。

  4、规范协商程序。协商的一般程序是:

  (1)收集协商信息。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社区QQ群、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以及利用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论谈、走访座谈、民情恳谈等时机,掌握和收集村(居)民、辖区单位、小区业主等个人、单位和社区组织有关推进社区建设创新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2)确定协商内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村(社区)重大事项或村(居)民建议事项,在调查研究、认真论证的基础上,召开“两委”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协商内容。其中,村(居)民建议经研究未被采纳的,要及时向建议人做好解释工作。

  (3)确定协商主体。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按照依法、属地、利益趋同、公开透明、平等理性的原则,根据协商内容类别、利益关系、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参与协商的主体。

  (4)确定协商形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协商内容的性质,综合相关利益方的诉求,确定协商形式。

  (5)做好协商准备。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酝酿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协商方案,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主体、内容、形式、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运用等,并通知参与协商的主体。

  (6)组织开展协商。根据协商方案,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民主协商。主要流程:一是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介绍议题的内容、来源和协商规则;

  二是由提出议题的代表人对议题进行说明;

  三是相关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

  四是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各协商主体的意见,引导各协商主体找到群众意愿与要求最大公约数,按照实现公共利益和各方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并做好相关记录。

  (7)公开协商结果。村(居)民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群众公布协商结果。协商未果的要说明原因。

  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二次协商,或者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跨村(社区)协商的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

  5、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确保协商成果落到实处。协商结果达成后,牵头协商的部门或组织应对落实协商成果的事务进行分类,明确责任分工,尽快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村(社区)网络平台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媒体和社会监督。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