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整体提升基层治理自治工作实施方案(5)

中华教育网 2021-01-16 10: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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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由村(居)民群众自己解决的事项,应组织村(居)民群众自己解决。受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及时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四)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居)务监督机制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村级民主监督机构,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对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具体村(居)务和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1、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2)监督村(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

  (3)监督民主理财、“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

  (4)监督村(社区)集体经济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

  (5)监督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款物、扶贫资金、补助补贴资金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

  (6)监督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和由村(居)民或者村(社区)集体承担误工补贴人员履职尽责及廉洁自律情况;

  (7)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执行村(居)务公开制度情况;

  (8)支持和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等村(社区)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9)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居)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反映。

  2、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1)列席村(社区)“两委”联席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民委员会会议。向村(社区)干部和村(居)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居)务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2)对村(居)务事项和村(居)民委员会履职情况提出质询,要求村(居)民委员会作出说明和解释。逾期不答复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可申请村(社区)党组织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答复;

  (3)参与制定村(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4)围绕村(居)务事项,结合村(居)务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村(社区)“两委”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5)主持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由村(居)民或者村(社区)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人员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

  3、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

  (2)认真完成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3)向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履行职责情况,自觉接受民主评议;

  (4)支持村(社区)“两委”工作,不干预村(居)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带头廉洁自律,遵守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

  4、监督内容和工作程序 (1)监督民主决策。监督村(居)务是否按照民主的程序进行决策,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对应当依法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居)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作出决定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社区)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反映,并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监督村(居)务公开。监督村(居)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对公开事项存有疑义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村(居)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处理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予以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未按时答复并处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社区)党组织、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反映,督促落实到位。